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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私募基金延期案谈基金管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及投资人追回方法
2022-08-19 17:07:53 来源:
根据《私募基金法律风险报告》,在上海金融法院于2016年至2021年间审结的542件涉私募基金案件中,有超出三分之二的纠纷发生在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投资顾问、销售机构之间,其中,97.54%为投资者诉管理人、基金合伙企业、销售机构等主体。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等私募基金内部主体之间的矛盾与纠纷系涉私募基金案件的主要案由。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违反了适当性义务及承担赔偿责任范围。
对于适当性义务的法律定位以及违反后的法律责任问题,根据《九民纪要》第77条规定,卖方机构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损失的,应当赔偿金融消费者所受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为损失的本金和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适当性义务,最初就是为了保证双方信赖关系,基于这种特殊的信赖关系期望通过合同的订立、履行去实现合同目的过程中产生的信赖利益。卖方机构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损失的,应当赔偿金融消费者所受的实际损实际损失为损失的本金和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本律师认为,私募基金管理人销售私募基金应当承担投资者适当性义务,具体包括: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即了解客户;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即了解销售的产品;以及保证两者相互匹配,即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风险匹配的客户。买者自负”以“卖者尽责”为前提,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未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的情形下,投资人自愿承担风险的承诺亦不能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完全免责的依据。管理人因违反法定义务而应以自有财产承担赔偿责任,该责任的承担既与刚兑无关,亦不影响资管计划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基金未完成清算,虽然投资损失金额不能固定,但是管理人应承担的赔偿范围已经可以确定,法院可先行就赔偿范围作出判决。
二、特殊情形下基金产品虽然虽未清算,但损失已经实际确定时,不影响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基金的清算结果是认定投资损失的重要依据而非唯一依据,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投资损失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认定损失。
在律师承办的案件中,就有相关法院认为管理人公司违反投资者适当性义务,应赔偿投资人的实际损失。虽然基金尚未完成清算,投资人损失的具体金额尚未确定,但基金管理人因违反适当性义务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已可确定。为避免投资人诉累,法院先行就私募管理人的赔偿范围作出判决,判决私募管理人应在清算完成后十日内赔偿投资人清算后的实际损失。
由此,在私募基金纠纷中,投资人主张赔偿损失时是否应以资管产品清算为前提,需要根据不同情形结合不同的请求权基础进行判断。特殊情形下,资管产品虽未清算,但损失已确定发生的,应当认为投资人主张责任的前提已成就。
三、私募基金中关于风险防控的意见建议
1.基金管理人的风控建议。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合同》等文件中明确私募基金退出的具体条件和方式,制定与私募基金组织形态相匹配的退出方案,明确清算条件、程序、方式、期限,以及清算不能时的救济途径。私募基金终止时,管理人应当及时履行清算义务,制作清算报告。因怠于清算导致投资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基金投资人的主要风险及防控。虽然基金投资是一种委托投资,但其需承担与基金投资相关的全部风险。最为有效的降低投资风险的办法之一就是在投资前对基金及其管理人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其次,在签订私募基金的协议前,可先交由专业律师审核相关文件合同,防范私募基金合同中的风险和法律漏洞。条件允许情况下,最好实地去了解和考察项目。有的项目有第一期,第二期多期的,也可以了解之前几期的兑付情况。一旦有逾期的,最好就终止投资意向。在出资成为有限合伙后,可以要求管理人和募集者及时履行报告义务,或通过各种方式整体了解募集项目的运作以及收益兑付情况。了解整个投资进展,特别是资金流向、项目状况等,一旦发现有违法、违约行为,及时采取法律诉讼维权。针对股权型基金,可尽量选择有回购约定的基金或在合同中要求补充约定回购条款以降低自身的风险。毕竟打欺诈、打违约的角度比打回购约定条款的案件难度要增加很多,对于投资人进行举证要求也更多。股份回购是指被投企业或者公司创始人实际控制人公司按照约定的价格将公司的股份购回,从而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的方式。
荆律师结语:
私募基金等金融领域中应当遵循“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私募基金管理人等卖方机构应当审慎履行、坚持合规运营,遵守适当性义务,仅有《风险揭示书》而未作出问卷评估和风险匹配的行为将面临较高的合规风险和诉讼风险。另一方面,基于“买者自负”的原则,投资人也应当结合既往投资经验审慎作出投资决定,否则卖方机构即使未尽适当性义务的仍可抗辩应由投资人自行承担部分甚至全部的投资损失。特别是有些投资者盲目认为:某些项目企业有背景,应该有能力偿还,或者基金管理人影响力比较大,希望再等一等。在此作为律师也提醒,在投资的私募基金延期兑付发生后,可以先委托律师进行相关调查研判。如果满足相关起诉的条件,投资人最好第一时间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查封能查封到的财产。私募基金纠纷中,有部分企业其实并不希望通过诉讼方式扩大影响,所以越早采取行动的,采取对的方案的,相对于被动一直等待的,成功性较大。
相关法条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三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依照本法在基金合同中约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受托职责。
第九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基金财产,基金服务机构从事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六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九条第一款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基金财产,基金服务机构从事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第一款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资管新规)
第八条金融机构运用受托资金进行投资,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金融机构应当履行以下管理人职责:金融机构未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原则切实履行受托管理职责,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当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九民纪要》第94条
【受托人的举证责任】资产管理产品的委托人以受托人未履行勤勉尽责、公平对待客户等义务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请求受托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应当由受托人举证证明其已经履行了义务。受托人不能举证证明,委托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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